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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荃湾芙蓉山净音佛阁吐登达尔吉上师遗产纠纷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2次  上传时间: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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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平方土地+3000万元不知所踪

遗产纠纷案原告是李剑生,被告是陈绮霞。原告一方强调,李剑生非为个人利益兴讼,他身为遗产执行人,有责任找出死者生前所有财富及收回重新分配,而由于死者没有立遗嘱,故其受益人应为原告、其母亲及女儿。这个并非个人利益的举动,网页们,你们怎么看?可在下方留言讨论哦!

案件的由来是香港荃湾芙蓉山净音佛阁住持吐登达尔吉上师:中文原名李廷光,于2006年3月份过世后留下一大笔遗产,包括净音佛阁差不多2000多平方的土地,均属吐登达尔吉上师的私人财产,故要求法庭颁令要其亲传陈姓女弟子归还。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受理。

该案情透露,死者吐登达尔吉上师临终前取消自己的三个银行帐户,将帐户内存款转移到他与女被告所开的联名银行帐户。死者于2006年3月份去世的,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告李剑生以死者在俗亲生儿子身份,已经在2007年获成为遗产管理人。原告李剑生要求被告陈绮霞交出上述联名户口的存款,但是未能如願。原告李剑生要求法院声明女被告陈绮霞只是该笔款的受託人,而原告才是该笔存款的唯一受益人。女被告陈绮霞其后提出了抗辩,指死者吐登达尔吉上师生前曾指示将该笔款项用作佛阁的慈善事业用途。

原告李剑生一方称,吐登达尔吉上师李廷光在1980年代继承了师傅的遗产,每年生日也会有近2万至15万元的收入,他也委託弟子包括被告陈绮霞,每年也向不同的亲友、子姪等提供金钱等等援助。其中于2004年初,吐登达尔吉上师指示弟子向已离婚的妻子、原告、女儿,各支付100万元。原告李剑生一方认为,死者吐登达尔吉上师有将财产作私人用途,未有将大笔款项捐给净音佛阁。

原告李剑生称公告有违遗嘱律定义标准!

案情另外,被告陈绮霞声称在2005年上师曾作出一份公告,称净音佛阁由常住阁人拥有,此公告应当作吐登达尔吉上师的遗嘱,但原告一方指常住人的数量可加可减,甚至在吐登达尔吉上师死后仍可增加,有违遗嘱的法律定义。聆讯未完,后日继续。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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